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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17日,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的一致行动人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清华”)告知函件,被告知金清华持有的公司100万股股份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司法划转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上述股权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0年12月15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金清华系公司股东傲盛霞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8%,其中傲盛霞持有7035万股,金清华持有100万股。截至本公告日,傲盛霞持有7035万股,金清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一、金清华所持公司股份披露的情况

2015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了《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因金清华与东方资产的商业安排,金清华将所持公司100万股股权质押给东方资产。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

二、此次司法划转的情况

2015年1月22日,因金清华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商业安排,金清华将持有的恒立实业100万股股权质押给东方资产。2020年12月17日,金清华经查询获知,东方资产通过司法途径于2020年12月15日划转了上

述质押股权,至此金清华不再持有我司股权。

三、对公司的影响

1. 此次公司第二大股东一致行动人金清华所持我司股权被司法划转系其与东方资产商务纠纷所致,本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 此次司法划转后,金清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傲盛霞所持我司股份未发生变化,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傲盛霞持有公司股份70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4%,其中累计7035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54%;累计5213万股为轮候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4.10%,占公司总股本的12.26%。傲盛霞持有我司的股票没有质押情况。

四、备查文件

金清华《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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