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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董事会2020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战略发展规划, 公司为扩大梅花鹿养殖规模,增加鹿茸等鹿副产品的产

量,加强对“安神补脑液”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把控,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梅花鹿养殖、鹿副产品加工,旨在充分发挥自有资金较为充沛的优势,持续优化公司整体产业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行为。

独立董事:

毕焱 李鹏 肖维维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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