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200亿元的存款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120亿元的授信及相关信贷服务、最高授信总额为200亿元的汽车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签订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且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汽车金融公司将为公司提供日最高存款余额不高于150亿元的存款服务、最高总额为40亿元的汽车金融个人消费信贷贴息业务、最高授信总额为60亿元的汽车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签订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且公司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 李庆文 | 陈全世 | ||
任晓常 | 谭晓生 | 卫新江 | ||
曹兴权 | 杨新民 | |||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