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1-6月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及资产交易情况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截止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事项;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成本或其他支出事项。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2019年1-6月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签名:
毕建林 刘万富 徐翔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