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会同5G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会同5G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会同5G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会同基金)暨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会同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智慧城市业务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战略转型,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独立董事:黄明、李越冬、辜明安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