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予以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客观公正,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鉴于此,我们同意将上述《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 强董事 | 严 洪董事 | 米 拓董事 |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