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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3-3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0日(周四)14:4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马朝辉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5,146,695,6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82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96,766,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549,929,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1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142,78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0%;反对2,80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5%;弃权1,10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920,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712%;反对2,80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71%;弃权1,10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1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142,72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2,8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弃权1,1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860,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39%;反对2,80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83%;弃权1,16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7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142,7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1%;反对2,7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2%;弃权1,1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872,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50%;反对2,78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08%;弃权1,1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5,143,7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3%;反对2,8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3%;弃权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912,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178%;反对2,8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53%;弃权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143,7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9%;反对2,8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91,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74%;反对2,8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54%;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2022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5,142,72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2,80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4%;弃权1,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860,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39%;反对2,8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30%;弃权1,16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3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调整协议金额上限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617,507,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99%;反对3,596,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90%;弃权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4,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035%;反对3,596,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07%;弃权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2023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同意5,143,8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3%;反对2,8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961,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645%;反对2,80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83%;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九)《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5,143,95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7%;反对2,6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85,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21%;反对2,6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06%;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143,8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5%;反对2,7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973,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56%;反对2,7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72%;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2023-2025年)》同意5,143,7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4%;反对2,8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4%;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917,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225%;反对2,8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02%;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立森 但润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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