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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或“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十届一次董事会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了事前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与有色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贷款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审议。

二、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认为《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审议。

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梁洪流先生、刘道昆先生、赵荣升先生、姚兵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聘任梁洪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刘道昆先生、赵荣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姚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二、关于公司与有色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签署《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姚禄仕、汤书昆、尤佳、朱明

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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