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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2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1-06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7,041,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685,9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1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6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3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3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3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095%;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095%;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该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5,322,687股,因关联关系,回避了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01.选举卢万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156,845,9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54%。

5.02.选举王建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156,845,9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选举卢万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1,523,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58%。

5.02.选举王建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1,523,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58%。

根据有效表决结果,卢万明先生、王建军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秋玲、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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