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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补充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我们查阅了公司近年来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听取了管理层专项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补充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2.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补充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资产负债率三

个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5月23日

王 斌

王 斌卢万明王建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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