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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事项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的要求,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估2020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实际发生金额预计金额实际发生额占同类业务比例(%)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差异(%)披露日期及索引
向关联方租赁办公用房 (第一项)万方投资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用房106.39106.39100%02019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接受关联方委托代为管理 (第二项)万方投资股集团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子公司0.00不超过200.000%-100%
接受关联方委托代为管理 (第三项)万方投资股集团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子公司300.00不超过1500.0020%-80%
接受关联方委托代为管理 (第四项)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子公司0.00不超过600.000%-100%

1、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规定,上表中第二项和第四项中的委托管理费是被托管方在受托管理期间产生收益的前提下支付,由于被托管方在2019年度未产生收益,因此不需要支付相关托管费用;

2、上表第三项中委托管理费的实际发生额,是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2018年1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第一个约定年度):(1)公司向万方集团收取固定委托管理费每家公司10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整;(2)若万方云药、万方云医及万方云健在受托管理的第一个约定年度期间产生收益,则公司应向万方集团收取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按照万方云药、万方云医及万方云健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收取;(3)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时,公司所获得的年度累计委托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万方集团需在该笔委托管理费第一个约定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进行结算。由于被托管方在第一个约定年度(2018年1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未产生收益,因此2019年度万方集团只需向公司支付固定管理费。

因此我们认为,2019年度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与预计总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是在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合理范围内,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超、肖兴刚、宋维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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