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9 证券简称:西王食品 公告 编号:2020-033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1,640,211股(含本数)股份,募集资金的总额为不超过120,00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投资”)及王棣。2020年8月20日,公司与永华投资、王棣分别签署了《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 永华投资
公司名称: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金迪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冶金、旅游行业投资;风险投资;房地产投资;对下属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
(二) 王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王棣先生,1983年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西王中心路,现任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二、 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王棣
(一) 股份发行及认购
1.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 股份发行及认购数量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甲方将向乙方定向发行,乙方同意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A股股份,各认购方认购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1 | 永华投资 | 176,366,843 | 100,000.00 |
2 | 王棣 | 35,273,368 | 20,000.00 |
合计 | 211,640,211 | 120,000.00 |
如自《股份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的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
3. 定价依据及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7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的情形导致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发行价格将根据重新确定的定价基准日进行调整。
4. 认购方式
甲方本次发行的标的股份由乙方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全额认购。
5. 锁定期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标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就标的股份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约定。
6.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标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 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甲方的新老股东按其各自股份比例共享。
(二) 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交割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以下简称“生效条件”):
(1) 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
(2) 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三) 股份认购对价的缴付、验资及股份登记
1. 股份认购款的缴付
乙方应按照甲方或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届时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一次性将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全部股份认购对价足额汇入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应当在乙方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认购款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 股份登记
甲方应在乙方按《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完成验资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应为甲方办理股份登记事宜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协助。
乙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为本次发行完成日。乙方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享有本次发行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如果乙方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缴付或未能足额缴付认购价的,乙方应在十(1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宽限期内足额缴付认购价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缴付滞纳金。如乙方在前述宽限期内仍未能缴付或未能足额缴付认购价,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未足额缴纳部分对应的股份的认购权,则甲方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另行处理该等股份。同时,乙方仍应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 违约责任
1. 《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对守约方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
损失。
3. 除前述违约责任外,如乙方未能在《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缴付或足额缴付股份认购对价,乙方就应付未付部分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就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缴付股份认购对价的期间内向甲方额外支付滞纳金。
4. 除《股份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认购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三、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华投资、王棣分别签署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