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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其他非关联第三方等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对公司齐齐哈尔工业大麻项目的后续实施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其他非关联第三方等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公司齐齐哈尔工业大麻项目的进一步实施,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 、

王跃生 杨 峰 郭亚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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