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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5

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剩余股权激励计划因客观原因处于实质性无法实施的状态,控股股东申请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法律障碍;

2、除前述剩余股权激励计划外,格力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其他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紧密相关的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实施;

3、格力电器管理层长期以来保持基本稳定,经营业绩和市值逐年提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已履行完毕的管理层激励计划已达到激励目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4、为妥善解决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剩余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格力集团将在作为格力电器股东期间积极支持格力电器实施管理层激励计划,并承诺在对应期间内承担公司因格力集团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

5、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董明珠、黄辉、望靖

东、张伟依法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关于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对于商标使用权限的管理,有利于维护“格力”品牌一贯的知名形象,促进品牌形象的全产业推广及品牌价值的提升,推动公司顺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刘姝威 邢子文 王晓华

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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