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通知,知悉其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1月6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MA543UB75G)、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家具)作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股东,与黄红云、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2022年2月9日,金科股份披露的《详式权益报告书》显示,你公司、红星家具与黄红云、金科控股签订的前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2月8日正式生效,构成对金科股份的收购行为,你公司成为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的一致行动人。2022年5月19日至6月10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金科股份股票109,553,132股,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
2.05%,减持行为发生时间处于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减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据公司股东广东弘敏表示,其将以此为鉴、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行为。
公司将加强与重要股东的沟通,敦促相关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