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2-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时间:2022年4月29日 |
保荐机构编号:Z271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梁石、王靖韬
联系电话:0755-8308406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招商证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公司名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中钨高新证券代码:000657注册资本:107,386.3842万元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8楼主要办公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12楼法定代表人:李仲泽联系人:王玉珍联系电话:0731-28265977电子邮箱:zwgx000657@126.com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82号)核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公司或发行人)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16名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74,173,913股,发行价格为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88,286,956.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80,839,272.67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到位,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0383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20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招商证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钨高新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与发行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制定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等情况,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过程中,中钨高新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持续督导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钨高新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做到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对外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积极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钨高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钨高新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中钨高新、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钨高新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招商证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梁 石 王靖韬
法定代表人: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