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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满足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百克生物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效期为1年。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百克生物的少数股东以其各自持有的百克生物股权提供了反担保。

公司持有百克生物46.15%股权,能够通过董事会对百克生物日常财务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2%;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3%。没有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8 年 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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