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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和文件,现就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根据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交易对方金磊在本意见出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长春高新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各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松彬毛志宏张辉

2019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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