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截止2018年末,本公司对外担保均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2%;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2%。没有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2018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是对子公司的担保,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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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