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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7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或“公司”)2016年配股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长春高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0号”文《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97,971股。本次发行全部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每股45.68元。截止2016年4月27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785,695股,募集资金总额1,771,730,547.60元,扣除承销费、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28,800,106.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42,930,440.9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7-00009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40,000.00
2新产品研发投入8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
合计180,000.00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 投入总额募集资金累计 投入金额投资进度
1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40,000.0031,827.3779.57%
2新产品研发投入80,000.0073,943.2392.43%
3补充流动资金(注)54,293.0455,115.79101.52%
合计174,293.04160,886.39

注:补充流动资金中:(1)募集资金承诺投入总额系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进行调整;(2)累计投入金额多于承诺投入总额822.75万元,系因补充流动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配股专户的理财利息收入及银行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本次延期投产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

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项目中鼻喷减毒流感疫苗的流感车间工程及新型狂犬病疫苗分包装车间工程已完工,新型百白破联合疫苗车间已完成土建工程,并完成了部分大型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该项目原计划于2018年投产,受药品生产批件以及研发及新药技术审评等原因,该项目整体进度慢于预期。

截至目前,鼻喷减毒流感疫苗正在申请生产批件,投产时间预计延期至2019年9月;新型狂犬病疫苗分包装车间已经完成建设工作,正在进行设备设施的验证,投产时间预计延期至2020年12月;新型百白破联合疫苗已进入申请临床研究的阶段,投产时间预计延期至2022年12月。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延期投产未改变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主要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延期投产未改变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主要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延期事项无异议。

同时,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在项目后续实施过程中,依法合规执行相关事项,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程 志 王禾跃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3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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