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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7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0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们对此议案无异议。

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财务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续聘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通过多方考察和比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有关制度、准则的要求进行内控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报酬人民币25万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认真梳理,已经对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点进行了持续整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适应公司本行业特点和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2、公司经营管理中重点活动能够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能够按照各项监管制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完全符合监管要求,各项内控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重要、重大缺陷。

五、对《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六、对《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对《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祝先潮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信息,认为其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增补祝先潮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朱兴功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朱兴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均符合担任其各自职务的任职资格。同时,本次聘任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朱兴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九、对《 关于投资建设长春海容广场洲际暨假日酒店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投资建设长春海容广场洲际暨假日酒店项目系根据目标群体要求,长春市五星级酒店相对匮乏等现状,并结合市场实际需求确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十、对《关于与冰岛安沃泰克(Alvotech.hf)公司签署<合资合同修正案>并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专注研发、生产高质量生物类似药的安沃泰克共同设立合资公司,锁定该公司特定产品在中国的所有权益,符合公司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战略布

局要求,有利于公司打造国际生物产业平台,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十一、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子公司百克生物疫苗生产基地I期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延期投产未改变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主要投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9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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