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现就公司关于“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磊、林殿海之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就该调整内容与相关方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松彬 | 毛志宏 | 张辉 |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