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磊、林殿海之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就该调整内容与相关方签署《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