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非保本低风险型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公司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以购买非保本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货币基金类、结构性存款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类、主动管理型信托类、履约保证保险类、券商固定收益凭证类、债券基金类、券商理财计划类、资产管理计划类、被动管理信托类等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在同一时点的现金管理资金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统筹购买。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本次对公司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以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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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