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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7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截止2021年末,本公司对外担保为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32%;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3.3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2%。没有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2021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是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此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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