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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权日为2022年9月29日,该预留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175号文》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6501万股,授予价格为112.5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6.8199万份,行权价格为225.09元/份。

2、就《关于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对公司2019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9.50%股权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2021年12月31日减值测试报告》,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7-00011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金赛药业

29.50%股权未发生减值。

我们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程序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测试结论合理,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2022年9月29日

李春好张春颖张伟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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