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2022年9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指使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6.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7.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投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0.由于与第1至9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应负责本部门、单位或业务涉及的外部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包含内幕信息的材料
时,应当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材料报送部门及其经办人应提示外部使用人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同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形成时,公司应当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示其已经接触内幕信息。对公司内部人员,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于公司外部人员,应当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情况,发出《书面提示告知函》或者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遵守不得违规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
《内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
附件一: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永安林业 公司代码:000663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上市公司登记的,应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附件二: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永安林业 公司代码:000663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