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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42 号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23年2月8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2020年10月16日,你公司披露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后,在2021年12月31日、2022年3月31日出现第一笔5,984.65万元、第二笔4,5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未按期收回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事项时,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8日收市后才对外披露《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上述两笔股权转让尾款金额分别占你公司2020年净资产的10.03%和7.54%。

此外,你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追加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你公司为关联方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森林经营管理技术服务,工程总金额约为723.38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净资产的1.11%。你公司迟至2023年3月3日才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5条、第6.3.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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