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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风险。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都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也没有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即截止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2年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且母公司2022年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值,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不具备现金分红的基本条件。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和公司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拟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资料,公司2023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逐项审议。

(二)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情况进行了审查,2022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金额,公司 2022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超过20%,主要为公司同关联方在互联网流量、集客业务、代维代建服务采购、工程劳务销售采购、技术与增值服务等业务领域变化所致。上述差异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2022年日常业务发展状况,定价和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允和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进行了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四、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云广互联(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云广互联(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转让股权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业务调整的需要,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对于该项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云广互联(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程序合规,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科学合理,关联交易价格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允性,未有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工作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

高福安 郑东平 赵阳 何威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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