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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机:外资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股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资股登记、信息披露、股权转让、股利分配等事项,保护外资股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H股上市地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外资股”:指公司已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退市的原H股。“外资股股东”:指依法持有外资股的股东,包括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

“登记股东”:指以外资股股东本人名义登记在《股东名册》的外资股股东。

“非登记股东”:指任何不持有纸质实物股票的外资股股东,即未以其本人名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外资股股东。

“过户处”: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或与公司签署协议为公司提供股票登记服务的专业机构。

“受托管理机构”:指公司委托的外资股股东身份审核机构。

“名义代理人”: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直接代理人”:指代非登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银行、券商或者其他机构等代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外资股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外资股日常管理工作机构。

第二章 外资股登记管理第四条 公司负责外资股的登记管理。公司可参照外资股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等,委托过户处进行外资股登记管理。

公司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股东名册》,登记外资股股东名称、地址、持股及变动情况。

第五条 公司外资股股东包括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登记股东可能并不拥有名下股份的实际权益。

非登记股东一般以名义代理人名义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通过直接代理人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为保障股东权利,公司鼓励非登记股东向其名义代理人、直接代理人或者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核实其外资股股东身份,并通过名义代理人、直接代理人或受托管理机构向过户处申请办理变更为登记股东的手续(“股份过户”)。在过户处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后,非登记股东本人实名记载于《股东名册》,成为登记股东,并由过户处向其提供纸质实物股票。

第七条 非登记股东应当按照过户处的要求,根据公司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向过户处提交将非登记股东变更为登记股东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登记股东转让其外资股股份的,应当根据公司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在过户处办理外资股股份转让手续。过户处在办理完外资股股份转让手续后,公司及时查询更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条 非登记股东依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申请变更为登记股东以及登记股东依据本章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外资股,应按照有关受托管理机构、过户处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信息披露、通知或公告、投票权

第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公司外资股股东可通过国内法定披露报刊、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jwgf.com)查阅相关信息,并可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与公司保持沟通。

公司将应披露信息文本置于公司办公地,公司所有股东(含外资股股东)均可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均按《公司章程》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登记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

非登记股东在变更为登记股东前,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可要求授权名义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名义代理人根据公司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认为有理由拒绝接受非登记股东投票权委托的,非登记股东无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大会,也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及会议现场等任何形式行使投票权。公司鼓励非登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前完成办理非登记股东变更为登记股东的手续,以便有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

登记股东及其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自行承担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股利分配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可直接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

非登记股东通过名义代理人或直接代理人取得股利。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每年收集到的《香港收款银行账号信息表格》内的信息向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支付股利。

对于未收到账号信息的股东,公司将在收到《香港收款银行账号信息表格》后进行支付。

非登记股东需联系其名义代理人或直接代理人获取应得股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遵规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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