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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总则

1.1为规范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3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的登记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1.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2.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1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1.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1.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1.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1.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1.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1.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1.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1.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1.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1.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1.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1.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1.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1.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1.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2.2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2.2.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2.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2.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2.9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3.1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2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3.3公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取得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取得上述主体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3.4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3.5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3.2条的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3.6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2.1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3.7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3.8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3.8.1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3.8.2董事会秘书可以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3.8.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代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4.1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2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4.3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涉嫌犯罪的,公司将配合监管机构及司法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2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遵规执行。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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