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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2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0-02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05月21日 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0年5月21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吕 涛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491,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26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2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51,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4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逐项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7,36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388%;反对1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7,36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388%;反对1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36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388%;反对1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36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388%;反对1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36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83.0388%;反对1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情况:同意187,36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388%;反对1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7,36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388%;反对1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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