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0-07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国际”)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 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司法冻结数量 (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轮候期限(月) | 轮候机关 |
新能国际 | 是 | 18403707 | 11.55% | 2.70% | 2020-10-26 | 36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合计 | - | 18403707 | 11.55% | 2.70% | - | - | - |
3、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涉及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到期日 | 冻结申请人/拍卖人等 |
新能国际 | 是 | 128800000 | 80.85% | 18.93% | 2019-11-29 | 2022-11-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2099144 | 1.32% | 0.31% | 2019-11-29 | 2022-11-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10000000 | 6.28% | 1.47% | 2019-11-29 | 2022-11-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2000000 | 1.26% | 0.29% | 2019-11-29 | 2022-11-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13000000 | 8.16% | 1.91% | 2019-11-29 | 2022-11-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3000000 | 1.88% | 0.44% | 2019-11-29 | 2022-11-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403707 | 0.25% | 0.06% | 2019-11-29 | 2022-11-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159,302,851 | 100% | 23.41% | 2020-5-7 | 2023-5-6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新能国际 | 是 | 18403707 | 11.55% | 2.70% | 2020-10-26 | 2023-10-25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陈义和 | 是 | 4060000 | 29.08% | 0.60% | 2020-5-7 | 2023-5-6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陈义和 | 是 | 9800000 | 70.19% | 1.44% | 2020-5-7 | 2023-5-6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3、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司法冻结的原因
就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司法冻结的原因,新能国际向上市公司说明如下:
本次司法冻结的主要原因是: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上市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新能国际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因上述债券偿付工作暂未完毕,进而对新能国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了执行措施,导致本次冻结事项的发生。
上市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处理公司相关债权的偿付工作,并同时与中泰证券保持沟通,希望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和解,新能国际暂时不会因本次财产保全措施影响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也不会因此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正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除上述股份司法冻结。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票冻结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