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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阳光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各项职责,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为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5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票工作,保证了广大股东行使合法权益;并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依法依规运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的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审查公司定期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通过了解公司生产经管情况,监督公司依法运作、财务及资金运用等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并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等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1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1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四)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和《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并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五)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对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监督。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运作,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了对外信息披露,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各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制度制定与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等均符合法定程序;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切实有效地执行了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勤勉工作,依章办事,在履职时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实事求是的,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审核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当前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审核各期财务报告,审阅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财务行为和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严格执行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部门所编制的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同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2020年末公司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人民币149,253.95万元,其中坏账准备余额为人民币50,234.43万元,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为270.3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98,743.22元,商誉减值准备余额为5.96万元。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提依据和原因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减值准备金额的计提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计划

1、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结束,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数量为8,913,1920份(未行权激励对象89名)。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此次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总计8,913,192份。

2、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2021年8月24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

(1)行权价格:6.31元/股;

(2)本次可行权数量:1,403.8596万份;

(3)可行权日: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的交易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报告期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计算。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规范、完整,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人员配备齐全到位,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控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的管理要求和发展需要,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切实保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2022年,公司监事会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开展好监事会日常议事工作,一如既往地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和促进董事会工作,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时效,完善监督机制。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监事履职的专业业务能力,继续勤勉尽责,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治理水平,切实维护

和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同时希望公司在2022年取得更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阳光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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