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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21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1
证券代码:000671证券简称:阳光城
债券代码:149363债券简称:21阳城0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21阳城01”(以下或称“本期债券”)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第3-4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第4年票面利率仍为6.9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7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年1月30日(因2023年1月22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回售撤销:本次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回售撤销期为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11日(仅限交易日)。

9、转售安排:发行人对本次回售债券不进行转售。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21阳城01

4、债券代码:149363.SZ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2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7、债券余额:人民币10亿元

8、票面利率:6.90%,附第2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9、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还本付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21年1月22日

12、付息日: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22日。如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3年每年的1月22日;如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5年每年的1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022年1月21日至1月24日,“21阳城01”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1阳城01”兑付方案的议案》,将应于2022年1月24日(因节假日顺延)支付的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展期至2023年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展期期间,“21阳城01”

票面利率保持不变,继续按照6.90%计算利息,展期支付的利息不计算孳息。

13、最新信用级别:

(1)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的《大公关于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BB的公告》,大公决定将阳光城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B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21阳城01”信用等级调整为BB。

根据大公于2022年6月29日披露的《大公关于终止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评级的公告》,2022年2月28日,大公收到由阳光城发送的《关于终止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债项评级的申请》,阳光城申请终止大公对其主体及前述债项的信用评级。此外,大公对阳光城及相关债项开展2022年定期跟踪工作过程中,阳光城未向大公提供任何评级工作所需资料。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和《大公国际终止评级制度》,大公决定终止对阳光城及相关债项的信用评级。

(2)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于2022年2月20日出具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22]0048号),东方金诚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评级展望为负面,将“21阳城01”债项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

根据东方金诚于2022年6月28日披露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终止评级的公告》,鉴于东方金诚无法获取跟踪评级所需的关键资料,无法对阳光城的信用状况作出判断,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东方金诚评级业务相关制度,东方金诚决定终止对阳光城主体及“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和“21阳城01”债项的评级,不再更新关于阳光城主体及相关债项的评级结果。

14、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于2021年2月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根据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停牌暨调整交易方式的公告》,自2022年2月9日起,本期债券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2年(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2日)票面利率为6.90%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第4年票面利率为6.90%且维持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登记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售登记。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7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张。回售登记以1张(即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张(即1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登记,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登记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交易将被冻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登记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登记(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登记业务失效。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已申报回售登记的投资者可于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11日(仅限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回售申报。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年1月30日(因2023年1月22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T日):2023年1月30日(因2023年1月22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6.90%,每手“21阳城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38.00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10.4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138.0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阳光城债券项目组

联系电话:021-80328700传真:021-80328600

(二)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阳光城债券项目组联系电话:010-63212001传真:010-66030102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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