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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年审注 册会计师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作出书面说明。上述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八条 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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