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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张亦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亦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张亦峰先生除因参加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张亦峰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始终恪守尽职、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亦峰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新聘财务总监情况

鉴于张亦峰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孟维忠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孟维忠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孟维忠先生除因参加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8月31日

附:孟维忠先生简历孟维忠,男,1970年02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工程师职称,宁波机械工业学校机械专业毕业。1989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浙江电除尘器厂,1999年起工作于浙江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历任设备科长、项目经理,铜陵上峰执行董事。2013年4月至今任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计划考核部长。现拟任公司财务总监。

孟维忠先生除因参加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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