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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经审核,孟维忠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孟维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国健、余俊仙、黄灿2020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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