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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59号
  关于对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8月23日,你企业多次发生卖出再买入、买入再卖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股票行为,其中委托卖出智度股份股票共42笔,成交共171.05万股,成交金额1338.75万元;委托买入智度股份股票共7笔,成交共35万股,成交金额273.35万元。
  你企业作为持有智度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持有的智度股份股票在卖出六个月内买入,在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抄送: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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