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股东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认真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审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徐联义 刘广飞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