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朱新蓉 张琦 于红兰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