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949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与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控股”)、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集团”)、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生经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友谊集团与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凯生经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三、判决情况
经审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对价款1,136,095,733.26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对价款付清之日止,以1,136,095,733.26元为本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倍计付);
(二)被告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促成“大连友
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店、友谊商城新天地店、友谊商城开发区店、友谊广告公司全部资产”置出给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7,960元,由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保全费10,000元,由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判决为一审结果。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武信投资控股函告,其认为:
该判决尚未生效,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判决内容有失公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认可判决结果,将于近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该函告表示:虽然武信投资控股于2020年1月8日与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仍旧因相关股份冻结而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控制权仍未完成变更,但本次判决结果不涉及相关股份权属的认定,也不会对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该判决的后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判决结果及其对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949号)。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