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755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及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置业”)与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以下简称“富丽华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盛发置业与富丽华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6月24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2020-053)。
三、判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755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大连富丽华大酒店偿还欠付的利息共计14,891,661元;
(四)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大连富丽华大酒店赔偿息差损失8,547,702元;
(五)驳回大连富丽华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5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6,508元,由大连
富丽华大酒店负担6,508元,由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5,663.84元,由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承担1,663.84元,由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盛发置业收到上述判决后,盛发置业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上述判决中所提及的需公司及盛发置业清偿的欠付利息、息差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均由盛发置业承担。故本判决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755号)。
(二)盛发置业《承诺函》。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