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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5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1-01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视觉中国”)于2021年2月3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1-009)。

4、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同时,公司根据内部实际激励需求对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减。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9人调整为98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1,728.70万份不变。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417.55万份调整为1,385.2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11.15万份调整为343.45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数的20%。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之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预留股票期权比例未超过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数的20%,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视觉中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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