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已获 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以2019年末公司总股本1,340,727,0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947,626.27元。不分配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20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0-13。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分配比例不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本次实施的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9年末公司总股本1,340,727,0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947,626.27元。不分配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中,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4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7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2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489 |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098 | 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22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3. 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不存在股东承诺最低减持价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衍生品种、股权激励,故不存在其相关价格调整等情况。
七、有关咨询办法咨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联系人:张琪 咨询电话:0535-5520066 传真:0535-5520069
八、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