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事先了解认可并认真审阅《关于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向其关联方购买房产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所用)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