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资料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控股子公司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颐软件”)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利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额度任何时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该额度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海颐软件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