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方电子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电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调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鲁国资产权[2018]3号)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0号),上市公司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集团”)发行176,712,812股股份、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黄三角”)发行185,851,000股股份,作为公司收购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83.2587%股权的主要支付对价,该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股份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176,712,812 | 36 |
2 | 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5,851,000 | 36 |
合计 | 362,563,812 | — |
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角承诺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东方电子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36个月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角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由于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东方电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中股份在36个月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根据上市公司《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均已完成,不涉及补偿义务。
根据上述本次交易股份锁定安排,截至2021年6月6日,宁夏黄三角持有上市公司185,851,000股股份限售期满,上市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办理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5,851,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8日。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宁夏黄三角严格履行了其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具体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宁夏黄三角 | 股份限售承诺 | 一、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二、自本企业获得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之股份至上述股份全部解锁之日(以下称“锁定期”),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 2017年4月7日 | 2018-6-5至 2021-6-5 | 严格履行 |
三、 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根据东方电子出具的说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数量合计为185,8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40,727,007股的13.86%,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其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企业本次交易取得的
新增股份在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后(含36个月),若本企业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补偿义务,则该等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股) | 占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5,851,000 | 185,851,000 | 19.00% | 13.86%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8日。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名。
四、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东方电子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362,702,600 | 27.05% | -185,851,000 | 176,851,600 | 13.1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978,024,407 | 72.95% | +185,851,000 | 1,163,875,407 | 86.81% |
三、股份总数 | 1,340,727,007 | 100.00% | - | 1,340,727,007 | 100.00% |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 东方投行就东方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包括限售承诺在内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综上,东方投行对东方电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 本页无正文, 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