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化学”)融资租赁贷款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兴安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与中源化学、兴安化学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