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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八届七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5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和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博源化学”)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和兴安博源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分别与中源化学和兴安博源化学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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